
為了增強立法的公開性和透明度,提高立法質量,1月9日,海南省司法廳發(fā)布公告,公開向廣大群眾對《海南省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(草案送審稿)》征求意見,群眾可通過寄送信函、電子郵件或傳真等三種方式提出。
銷售:實行強制性產(chǎn)品認證,并提出五年過渡期管理制度
草案送審稿中對于電動自行車的銷售管理進行明確規(guī)定。電動自行車生產(chǎn)者、銷售者和進口商應當委托經(jīng)國家指定的認證機構對其生產(chǎn)、銷售或者進口的電動自行車進行強制性產(chǎn)品認證,并及時將已獲得強制性產(chǎn)品認證的電動自行車品牌型號、認定證書和產(chǎn)品合格證等有關內容的數(shù)據(jù)信息上傳至市場監(jiān)督管理部門相關數(shù)據(jù)系統(tǒng)。
市民可以通過市場監(jiān)督管理部門向社會公開電動自行車獲得強制性產(chǎn)品認證相關信息的進行查詢,而未獲得強制性產(chǎn)品認證的電動自行車不得銷售。除此之外,對于生產(chǎn)、銷售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的,責令停止生產(chǎn)、銷售,由市場監(jiān)督管理部門并處違法生產(chǎn)、銷售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。
而對于在本條例實施前已經(jīng)購買的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,草案送審稿提出實施過渡期臨時號牌管理,過渡期最長為五年。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過渡期滿后仍上道路行駛的,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百元罰款。
登記:申請材料齊全,當場登記上牌
草案送審稿中明確規(guī)定,對申請登記的電動自行車,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查驗車輛和相關資料,核實所有人身份證明、電動自行車來歷證明、車輛產(chǎn)品合格證、保險憑證或進口憑證等材料。符合電動自行車強制性國家標準,且申請材料齊全有效的,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場登記并發(fā)放電動自行車號牌、行駛證;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,應當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。對不符合規(guī)定要求的,不予登記,并向申請人說明理由。
此外,草案送審稿中也提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(jù)城市發(fā)展情況,可以采取相應措施科學合理控制電動自行車保有量。
上路:最高限速不得超過十五公里,最低駕駛年齡應滿十六周歲
草案送審稿中要求,在道路上駕駛電動自行車應當年滿十六周歲。十六周歲以上未成年人駕駛電動自行車不得搭載人員。成年人駕駛電動自行車只能搭載一名十六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。同時,要求電動自行車行駛最高時速不得超過十五公里。
而對于使用電動自行車從事快遞、外賣等經(jīng)營活動的企業(yè)應當落實安全生產(chǎn)的企業(yè),需要為電動自行車駕駛人配備安全頭盔,購買第三者責任險、駕乘人員人身意外傷害險等相應的保險
處罰:“套牌”“酒駕”電動自行車,明確處罰標準
電動自行車違法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根據(jù)交通技術監(jiān)控記錄資料對電動自行車駕駛人和乘車人依法予以處罰。對于使用買賣、偽造、變造的號牌、行駛證,或者使用其他電動自行車的號牌、行駛證的,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車輛,處二百元罰款,并收繳號牌、行駛證。對于酒后駕駛電動自行車的,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車輛,處五十元罰款。
此外,對于被查扣車輛,車輛所有人、駕駛人三十日內不前來接受處理,經(jīng)通知并公告三個月仍不前來接受處理的,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處理。
海南省司法廳表示
有關單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
2021年2月9日前
通過以下三種方式提出意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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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通過信函方式將修改意見寄送:中共海南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員會辦公室秘書處(??谑协偵絽^(qū)鳳翔東路338號省司法廳辦公樓812室,郵編:571100,信封上注明“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征求意見”);
2.通過電子郵件將修改意見發(fā)至:kabzx@126.com;
3.通過傳真將修改意見發(fā)至:0898-65912776。
來源:海南日報